各鎮政府,冶金工業園、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常陰沙現代農業示范園區、雙山香山旅游度假區管委會,市政府各部門、市直屬各單位(公司),各條線管理單位:
《張家港市“智匯港城”重大創新創業團隊引進培育計劃實施辦法》已經市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實施。
張家港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9年2月2日
張家港市“智匯港城”重大創新創業團隊引進培育計劃實施辦法
根據《中共張家港市委員會張家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關于實施聚焦轉型創新驅動行動計劃的決定>的通知》(張委發〔2016〕46號)、《中共張家港市委張家港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張家港市人才引領智匯港城計劃實施意見>的通知》(張委發〔2018〕63號)等文件精神,為引進培育具有重大核心技術、重大產業化實力和重大市場前景的“旗艦型”人才項目,打造先進產業和前沿科技的發展“新龍頭”,制定本辦法。
一、申報條件
申報張家港市重大創新創業團隊(以下簡稱“重大團隊”)應當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 擁有重大原始創新技術和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具備解決重大產業技術問題的持續創新能力或成果轉化能力,具有重大行業影響力,能夠引領和推動產業向高端延伸及跨越發展。
(二) 團隊由領軍人才和關聯核心成員組成,一般不少于5人(全職不少于3人),來我市時間原則上不超過3年;團隊成員應具有與所實施項目領域相關的碩士以上學位,領頭人一般應獲得相關專業博士學位,并具有3年以上相關領域創新創業工作經歷,成員間專業結構和職責分工合理,具有良好的工作基礎、明確的主攻方向和研究開發目標,可穩定合作3年以上,能支撐項目發展和做大做強,年齡一般不超過55周歲。
(三) 創業團隊領軍人才應為創(領)辦企業主要負責人且為所在企業*一大股東(不超過兩級投資),貨幣出資不低于100萬元;關聯核心成員應為創(領)辦企業高管且一般應為創(領)辦企業股東,團隊股權占比原則上不低于20%(特別優秀的“一事一議”);創新團隊應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已到崗工作。
(四) 創業團隊創(領)辦企業或引進創新團隊企業的財務、經營、管理等應規范有序,沒有資本金轉移以及無實質意義、有失公允的關聯交易等情況。
依上述條件申報的創新創業團隊項目,經專家評審,可認定為重大團隊,具體評審認定辦法參照市領軍人才(項目)評審認定流程規范執行。
二、資助扶持
重大團隊實行“綜合評定+發展績效”的評審資助模式,根據項目落戶情況及發展預期由專家評審確定團隊可享受的資助等級,3~5年內根據項目實際貨幣資金投入、主營產品(業務)年度銷售及納稅等情況實際成效,確定給予資金資助。重大團隊經專家評審認定后尚未達到資金撥付條件的,可參照領軍人才特別優秀類項目享受相關政策,就高不重復。
(一)重大團隊(特別優秀類)綜合資助:*高5000萬元。
實績條件:團隊創(領)辦企業自注冊之日起,3年內貨幣資金投入達1億元,或5年內主營業務年銷售達3億元且年納稅額達1000萬元(或年納稅額超過1500萬元的可不考量銷售)。
(二)重大團隊(重點類)綜合資助:*高3500萬元。實績條件:團隊創(領)辦企業自注冊之日起,3年內貨幣資金投入達6000萬元,或5年內主營業務年銷售達1.6億元且年納稅額達600萬元(或年納稅額超過1000萬元的可不考量銷售)。
(三)重大團隊(優先類)綜合資助:*高2000萬元。
實績條件:團隊創(領)辦企業自注冊之日起,3年內貨幣資金投入達3000萬元,或5年內項目主營產品(業務)年銷售達8000萬元且年納稅額不低于300萬元(或年納稅額超過500萬元的可不考量銷售)。
(四)重大團隊(創新類)綜合資助:*高600萬元。
實績條件:團隊項目產業化前景好,自引進之日起,3年內貨幣資金投入達3000萬元,或5年內項目主營產品(業務)年銷售達8000萬元且年納稅額達300萬元(或年納稅額超過500萬元的可不考量銷售)。
重大團隊資助資金的撥付條件,既可根據3年內貨幣資金投入情況,也可根據5年內主營產品(業務)年銷售、納稅情況。
三、其他事項
(一) 重大團隊實施的項目應當符合《張家港市領軍型人才項目重點支持和優先支持產業目錄》及各鎮(區)載體“引才產業節點”條件,優先支持屬于“精細化引才核心產業節點”的項目。
(二) 重大團隊實施的項目應為團隊自主創新創業的真實項目,與團隊無關的企業其他創新項目、技改項目、擴大產能項目、新建項目等不得申報。
(三) 重大團隊資助與市領軍人才(項目)資助不重復享受,與江蘇省“雙創計劃”創新團隊、蘇州市“姑蘇計劃”領軍人才及重大團隊資助中應由本市匹配的部分不重復享受。
(四) 其他關于項目退出、運營情況監測、績效評價、管理職責等參照現行領軍人才(項目)管理辦法執行。
(五)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實施過程中遇到的具體問題由市委組織部(市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市科技局、人社局負責解釋。《張家港市“智匯港城”重大創新創業團隊引進計劃實施辦法》(張政辦〔2017〕7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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