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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研發費用加計扣除中,如何準確歸集人員的人工費用?
一、補充養老、醫療保險和福利費不在研發費用歸集范圍
根據會計核算的受益原則,研發人員發生的相關費用均應計入研發費用核算,但財稅〔2015〕119號文件和國科發火〔2016〕195號文件,對人員人工費用采用列舉式規定,將內容限定為工資、薪金、基本養老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生育保險費和住房公積金,以及外聘研發人員的勞務費用。
所以,高新技術企業在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時,應將上述項目剔除。
另外提醒企業,每月隨工資固定發放福利性補貼,如交通補助、午餐補助等,可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工資、薪金和職工福利費等支出稅前扣除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34號)規定,作為工資、薪金支出,計入研發費用人員人工工資后,享受加計扣除。
二、同時從事研發和管理、生產的人工費用需合理分配
高新技術企業和加計扣除新政策對研發人員均未要求“專門”從事研究開發,也就是說,從事研發活動同時也承擔生產經營管理等職能的人員,也可歸為研究開發人員,但由于屬于同時兼顧行為,其費用應該按照合理的方法進行分攤。為有效劃分這類情形,97號公告作出規定,要求企業對此類人員活動情況做必要記錄,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雖然高新企業認定政策未作出同樣的規定,但也應根據受益原則按照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進行分配,否則會導致虛增研發費用,影響研發費用占比和多享受加計扣除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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