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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區工委關于蘇州工業園區推進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工程的實施意見
為進一步推動蘇州工業園區科技創新與高端人才集聚,優化自主創新和科技創業環境,打造國際**的科技創新高地、人才高地和產業化高地,結合蘇州工業園區的實際情況,特制定本意見。
*一章 總則
*一條 進一步加大力度推進蘇州工業園區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工程,按照園區新興產業發展要求,每年評選和引進科技領軍人才。
*二條 蘇州工業園區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工程按照各類項目的特點,分別給予研發資金、投融資、購買住房等多項資金資助,并提供辦公用房、優租房等配套優惠。
*三條 蘇州工業園區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工程根據科技創新創業項目所處的不同發展階段,對入圍的領軍人才項目分為重大領軍團隊項目、創業領軍項目、創業領軍成長項目、創業領軍孵化項目和創新人才項目等類別。
*二章 申請條件
*四條 申請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工程須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項目團隊帶頭人是某一學科或技術領域內的學術或技術帶頭人,擁有位于國際前沿、市場開發前景廣闊、高技術含量的科研成果;
(二)創業項目在國內外擁有獨立有效的知識產權或專有技術,技術水平達到國際先進,產品能夠******、具有市場潛力并可進行產業化生產;
(三)創業項目能引領園區納米技術、云計算、生物醫藥、先進制造、新材料、節能環保、新能源、技術先進型服務外包等產業的發展;
(四)創新人才一般應具有博士學位或在國內外知名企業擔任中高級職務、在行業領域有突出業績者,有5年以上在國內外知名企業、高校、科研單位及相關機構從事研發或管理等崗位工作經歷,擁有能夠促進企業自主創新、技術升級的產權明晰的核心技術成果,并取得較突出業績。
*五條 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工程還需符合以下條件:
(一)創業領軍項目及創業領軍孵化項目自有注冊資金及實物資產(含自籌、風投)首期投入不低于100萬元,其中領軍人物自有資金出資額不低于注冊資本的30%或30萬元;
(二)創業領軍成長項目需滿足:
1.自有注冊資金及實物資產(含自籌、風投)首期投入不低于500萬元;
2.項目有較好的產業化基礎;
3.產業化成熟度高、成長性好,獲得稱號一年內主營業務銷售收入能夠達到1000萬元以上,以后每年銷售增長率達30%以上或增加1000萬元以上。
(三)創新人才需滿足:
1.落戶園區時間應不超過1年,入選后能連續在引進單位工作3年以上;從到園區工作次月起,以申報單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計稅薪酬月均不低于1萬元;已獲得園區科技領軍人才及其他人才方面資助的不可重復申報;
2.依托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之一:①由國內外院士、***專家、各級科技領軍人才創辦;②國家或省認定的創新型企業、高新技術企業、軟件與集成電路企業等;③擁有企業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生工作站、技術中心、工程中心、工程技術研究中心等省級以上企業創新平臺;
優先支持:本人有資金投入并占有股份的創新人才,企業高薪聘用的人才。
(四)對40歲以下的青年創新創業人才,以上申報條件可適當放寬。
*三章 扶持政策
*六條 創業領軍項目扶持政策
(一)創業啟動資金:一次性資助100萬元人民幣的領軍人才項目創業啟動資金;
(二)創業股權投資:根據項目需要,經評估,園區領軍創業投資基金可給予不超過650萬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
(三)鼓勵社會投資:符合《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創投機構投資園區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的,可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四)項目融資貸款:項目將優先推薦參與園區金融創新產品,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
(五)科貸平臺支持:經科貸平臺評審委員會審核,園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科貸平臺可優先為項目提供200萬元人民幣兩年期貸款支持;如不需要園區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貸款期限可放寬至三年;
(六)項目貸款貼息:為項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5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
(七)項目資助配套:園區科技部門協助企業爭取部、省、市各條線項目資助,并給予獲得各級資助的項目相應資金配套;
(八)研發用房補貼:根據項目實際需求,提供不超過200平方米的辦公啟動場所,三年內免收租金;
(九)免租住房補貼:提供項目團隊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一套,三年內免收租金;優先為項目團隊內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員工提供兩年期優惠租房;
(十)購買住房補貼:在園區購買自用住宅的,提供領軍人才100萬元人民幣購房補貼;
(十一)人才薪酬補貼:優先推薦項目團隊內符合要求的員工申報薪酬補貼;
(十二)家屬子女安置:項目關鍵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戶口可隨遷至園區,子女入學可享受園區居民待遇;
(十三)項目土地安置:對有土地需求的項目,優先在園區提供土地。
*七條 創業領軍成長項目扶持政策
(一)創業股權投資:根據項目的需要,園區領軍創業投資基金可對項目分期給予不超過650萬元人民幣的股權投資;
(二)鼓勵社會投資:符合《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創投機構投資園區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的,可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三)項目融資貸款:項目將優先推薦參與園區金融創新產品,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
(四)科貸平臺支持:經科貸平臺評審委員會審核,園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科貸平臺可優先為項目提供200萬元人民幣兩年期貸款支持;如不需要園區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經批準貸款額度可提高至300萬元,貸款期限可放寬至三年;
(五)項目貸款貼息:為項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5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300萬元人民幣;
(六)產業化成長獎勵:成長項目企業一年內達到創業領軍成長條件的,經核查,給予100萬元人民幣產業化獎勵;根據創新成長情況,連續三年給予成長獎勵,累計不超過1000萬元人民幣;
(七)項目資助配套:園區科技部門協助企業爭取部、省、市各條線項目資助,并給予獲得各級資助的項目相應資金配套;
(八)研發用房補貼: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提供不超過500平方米的辦公啟動場所,三年內免收租金;
(九)免租住房補貼:提供項目團隊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兩套,三年內免收租金;優先為項目團隊內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員工提供兩年期優惠租房;
(十)購買住房補貼:在園區購買自用住宅的,提供領軍人才50萬元人民幣的購房補貼;
(十一)人才薪酬補貼:優先推薦項目團隊內符合要求的員工申報薪酬補貼;
(十二)家屬子女安置:項目關鍵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戶口可隨遷至園區,子女入學可享受園區居民待遇;
(十三)項目土地安置:對有土地需求的項目,優先在園區提供土地。
*八條 創業領軍孵化項目扶持政策
(一) 創業啟動資金:分三年給予100萬元人民幣的項目創業啟動資金,*一年50萬元,*二年30萬元,*三年20萬元,對項目進展情況進行評估后給予*二、*三年資金;
(二)創業股權投資:根據項目的需要,園區領軍創業投資基金將結合項目進展分2期給予不超過400萬元人民幣的風險投資;
(三)鼓勵社會投資:符合《蘇州工業園區創業投資引導基金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的創投機構投資園區創業領軍人才項目的,可給予相關的政策支持;
(四)項目融資貸款:項目將優先推薦參與園區金融創新產品,獲得金融機構的貸款支持;
(五)科貸平臺支持:經科貸平臺評審委員會審核,園區科技型中小企業科貸平臺優先為符合條件的項目提供100-200萬元人民幣兩年期貸款支持;如不需要園區政府股權投資基金的投資,經批準貸款期限可放寬至三年;
(六)項目貸款貼息:不受資產總額和銷售收入的限制,為項目提供三年期按照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50%的補貼,補貼總額不超過150萬元人民幣;
(七)項目資助配套:園區科技部門協助企業爭取部、省、市各條線項目資助,并給予獲得各級資助的項目相應資金配套;
(八)研發用房補貼:根據項目實際需求,提供不超過200平方米的辦公啟動場所,三年內免收租金;
(九)免租住房補貼:提供項目團隊100平方米左右公寓住房一套,兩年內免收租金;優先為項目團隊內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員工提供兩年期優惠租房;
(十)購買住房補貼:在園區購買自用住宅的,提供領軍人才50萬元人民幣的購房補貼;
(十一)平臺使用補貼:根據項目實際需求,提供兩年期總額不超過50萬元的平臺使用補貼;
(十二)人才薪酬補貼:優先推薦項目團隊內符合要求的員工申報薪酬補貼;
(十三)家屬子女安置:項目關鍵崗位人才,其配偶、子女戶口可隨遷至園區,子女入學可享受園區居民待遇。
*九條 創新人才項目扶持政策
(一)購買住房補貼:根據評選結果,給予30-100萬元的人才獎勵,分三年撥付;
(二)家屬子女安置:創新人才的配偶、子女戶口可隨遷至園區,子女入學可享受園區居民待遇。
*十條 重大領軍團隊項目扶持政策
根據項目情況,每年評選出不超過當年立項數10%的具有戰略性意義的,有產業帶動性、技術**性和廣闊市場前景的重大領軍團隊項目,可享受如下扶持政策:
(一)創業啟動資金:根據項目情況,給予100萬元人民幣以上啟動資金支持,*高可達500萬元;
(二)創業股權投資:根據項目需要,經評估,園區領軍創業投資基金等可給予股權投資支持,不受金額限制;
(三)項目貸款貼息:給予項目提供初創期三年內按照銀行基準利率計算的貸款利息補貼;
(四)研發用房補貼:根據項目實際需要,提供辦公啟動場所,原則上三年內免收租金;
(五)享受創業領軍人才項目中的其他不重復政策條款。
*四章 附則
*十一條 對國家產業領域有重大突破和重大引領作用的**人才和團隊的重大項目可突破以上各項政策支持力度,具體由工委管委會另行商議決定。
*十二條 科技領軍人才創新創業計劃定期接受申報,集中組織評審,經公示后發文。對于技術國際**、行業帶動明顯的項目,啟動快速評審流程。 獲評各類領軍人才可享受本意見中規定的扶持政策,并可同時享受園區已出臺的其他相關政策,按從高且不重復的原則執行。
*十三條 獲評的各類領軍企業應按時簽署合作協議,并按要求向園區管理部門報送項目階段執行情況及相關統計報表,定期接受園區管理部門的監督考核。對未按規定時間注冊或運作中出現惡意違規操作行為的項目及個人,園區有權采取媒體公告等形式取消其相應領軍項目稱號并責令相關企業或個人退還其所獲得的相關政策支持。
*十四條 本意見自2015年1月1日起執行,試行期限暫定三年,原《蘇州工業園區鼓勵科技領軍人才創業工程實施意見》(蘇園管[2007]15號)、《〈蘇州工業園區鼓勵科技領軍人才創業工程實施意見〉的補充意見》(蘇園管[2009]57號)及《蘇州工業園區關于進一步推進科技領軍人才創業工程的實施意見》(蘇園管〔2012〕12號)即行廢止。本意見由蘇州工業園區科技發展局、蘇州工業園區組織人事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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