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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市“近零碳”工廠建設管理辦法(試行)【智為銘略轉發】
*一條 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賦予江蘇“爭當表率、爭做示范、走在前列”的指示精神,力爭在“十四五”期間,探索建設一批近零碳排放示范工廠,總結可推廣、可復制的試點示范經驗,形成**低碳發展新動能,制定本辦法。
*二條 “近零碳”工廠指通過開展碳排放盤查,編制碳排放清單,制定減碳目標、指標,編制并實施減碳方案;開展節能技術應用、能源結構優化、碳捕集、增加碳匯、碳交易等減碳活動;創新管理機制,定期開展碳排放績效評審;持續減少工廠碳排放量、降低碳排放強度、提高碳排放績效,實現“近零碳”排放。
*三條 “近零碳”工廠創建活動,堅持政府引導、企業主體、*三方評價機構共同參與,遵循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依照透明、規范的程序進行。
*四條 “近零碳”工廠創建與管理按照市、區(市)兩級分層負責的方式,協同配合,各司其職。
*五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蘇州市“近零碳”工廠創建活動制度設計、統籌協調、申報受理、審核、發布、監管等工作。
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本地區的“近零碳”工廠的創建、管理和服務工作。
*六條 申報“近零碳”工廠需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依法設立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注冊地在蘇州大市范圍內。
2.在建設和生產過程中遵守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
3.企業有較強的質量、職業健康、環保、安全生產和能源管理水平,具有健全的質量管理體系、環境管理體系、職業健康安全管理體系、能源管理體系。
4.符合“近零碳”工廠相關標準、政策要求。
*七條 近三年有下列情況的,不得申報“近零碳”工廠名單:
1.未正常經營生產的。
2.不遵守節能、環保、安全生產、產品質量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標準,被國家企業信用系統或信用中國記錄在案的。
3.發生較大及以上生產安全和質量事故、Ⅲ級(較大)及以上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
4.被動態調整出**工廠名單的。
5.在國家、省、市有關部門相關督查中被發現存在嚴重問題,被列入節能監察整改名單、失信被執行人等。
*八條 “近零碳”工廠按照自愿申報原則,申報單位原則上應列入國家或省級**工廠名單,并根據本辦法及相關要求開展創建工作。
*九條 申報“近零碳”工廠的單位應對照相關標準和程序,進行自評價,完成自評價報告,并委托符合條件的*三方評價機構按照相應評價標準開展現場評價,出具評價報告。經評價合格的,按程序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交申報材料。
*十條 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對企業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篩選具有行業代表性和引領性的企業,并擇優推薦。
*十一條 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于申報通知截止時間前將本地區推薦的申報材料紙質版一式兩份(附申報材料電子版)提交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申報材料包括:
1.申報單位所在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的上報文件。
2.自評價報告。
3.*三方評價報告。
*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專家對各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報送的申報材料進行評估論證(必要時進行實地考察),形成審核意見。審核結果征求相關單位意見后進行公示,公示無異議的納入“近零碳”工廠名單予以公告。
*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建立“近零碳”工廠評價專家庫,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建立本地區“近零碳”工廠評價專家庫。
*十四條 開展“近零碳”工廠評價工作的專家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堅持原則,能夠認真、客觀、公正、廉潔地履行職責。
2.具有較高的專業水平和業務能力,熟悉有關專業和行業的法律、法規、政策、標準,具有技術咨詢、評價、標準制修訂等公正經驗。
3.具有相關專業高級技術職稱,在本專業或行業具有5年以上工作經驗。
4.無違紀違法等不良記錄。
*十五條 開展“近零碳”工廠評價工作的*三方評價機構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1.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注冊并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企事業單位或其在江蘇的分支機構、行業協會等,具有開展相關評價的經驗和能力。
2.具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及開展評價工作的辦公條件,具有健全的財務管理制度。
3.從事“近零碳”工廠評價的中級職稱以上專職人員不少于10人,其中能源、環境、生態、系統評價等相關專業高級職稱人員不少于50%。
4.評價機構人員應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評價程序,熟悉碳排放相關政策和標準規范。
5.具備開展**工廠、**設計產品、**園區、**供應鏈、碳排放核查等領域評價的能力。近五年主導或參與碳排放、**制造等領域相關評審、論證、評價或省級以上科研項目,或國家及行業標準制定、碳排放相關政策制定等。
鼓勵*三方評價機構對照上述條件向社會進行自我聲明并展示相關證明材料,接受社會監督。
*十六條 *三方評價機構應與申報主體自評價活動保持獨立性,不得為相關方實施評價,不得參與自評價報告編寫。同一法人的*三方評價機構(包括與其相關聯的單位)每年開展的“近零碳”工廠評價項目總計不得超過15項。
*十七條 開展“近零碳”工廠評價的*三方評價機構應客觀公正,對所評價的“近零碳”工廠評價單位信息真實性終身負責。經查實在自我聲明、*三方評價、碳核查等過程中存在造假情況的評價機構將列入信用不良記錄名單,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網站中發布,三年內不予采信其所出具的評價報告。
*十八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發文確認蘇州市近零碳排放工廠名單,授予蘇州市“近零碳”工廠稱號,頒發“近零碳”工廠證書,并向社會宣傳推廣。
*十九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近零碳”工廠名單實行動態管理,每三年對已入選的“近零碳”工廠開展現場復核工作。
對復核結果不符合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單位,及時從示范單位名單中除名,并向社會公告。
*二十條 各有關單位在申報過程中應據實開展工作。如有弄虛作假,一經發現則中止申報資格,已經取得稱號的予以取消。
同時,由有權機關追究相關單位和個人的責任。
*二十一條 各市、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近零碳”工廠名單單位和*三方評價機構的指導、監督和管理,督促企業及時報送減碳績效數據指標及相關資料,并按照“三年一復核”原則,對“近零碳”工廠的現狀開展現場復核,重點核查其對“近零碳”工廠相關要求的持續符合情況以及自我聲明信息的真實性等,并將復核結果上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
*二十二條 市、區工業和信息化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出臺支持發展“近零碳”工廠的財政和金融鼓勵政策,通過媒體宣傳“近零碳”工廠先進經驗和典型做法,向全社會推廣。
*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執行,試行期兩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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