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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及備案
一年一度的所得稅匯算清繳還有一天就結束了,這里智為小編針對軟件企業、集成電路企業、高新技術企業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及備案進行逐一解讀。下面主要針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政策及備案進行分析說明:
一、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自認定當年起,企業可持“高新技術企業”證書申請享受優惠。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職工教育經費支出,不超過工資薪金總額8%的部分直接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以境內、境外全部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研究開發費用總額、總收入、銷售收入總額、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等指標申請并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其來源于境外的所得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在計算境外抵免限額時,可按照15%的優惠稅率計算境內外應納稅總額。
二、高新資格有效期VS稅收優惠享受期限
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是具體日期,不一定是一個完整納稅年度,且有效期為3年。這就導致了企業享受優惠期間和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證書的有效期不完全一致,具體處理如下:
1、稅收優惠享受起始時間: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
例:A企業取得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上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1月25日,A企業可自2016年度1月1日起連續3年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即,享受高新技術企業稅收優惠政策的年度為2016、2017和2018年。
2、期滿重新認定期間的稅務處理
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內,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度匯算清繳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稅款。
例:A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取得日期為2014年11月20日,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有效期3年,企業在2017年季度預繳時企業仍可按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預繳。如果A企業在2017年匯算清繳之前(2018年5月30日前)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其2017年度可繼續享受稅收優惠。如未重新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則應按25%的稅率補繳少繳的稅款。
三、多種優惠疊加享受
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以下情況需特別注意:
1、居民企業被認定為高新技術企業,同時又符合軟件生產企業和集成電路生產企業定期減半征收企業所得稅優惠條件的,該居民企業的所得稅適用稅率可以選擇適用高新技術企業的15%稅率,也可以選擇依照25%的法定稅率減半征稅,但不能享受15%稅率的減半征稅。”
2、高新技術企業15%稅率優惠不可與其他定期減免稅和過渡優惠政策疊加享受,且一經選擇,不得改變稅收優惠。
舉例:企業2016年取得了高新技術企業證書,且符合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條件,2016年申請享受了高新技術企業15%低稅率優惠。2017年企業又取得了軟件企業證書,且符合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享受的條件。此時,企業選擇從2017年開始享受軟件企業“兩免三減半”優惠,則企業需要將該優惠享受到期滿為止,即使在期間內企業自身各項指標不符合軟件企業所得稅優惠的要求,企業也不可重新選擇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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