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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誤區解讀
2017年新政:《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
一、誤區1: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調整以前年度的研發費用。
要點解析1:《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二)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其實政策是簡化了日常操作,通過“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這種辦法讓政策更接地氣。
二、誤區2: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不能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
要點解析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七、其他事項 (四)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享受稅前加計扣除政策。至于政策為什么單獨對于研發失敗的活動做出特殊說明,可能因為實務中稅企雙方,存在片面的理解。比如存在一些說法:“政策沒有寫研發失敗的活動可以享受加計扣除,所以不能享受”,那么總局可能也知道現實中這些片面對政策理解,不得不單獨做出說明。否則簡單想一下,世上的事情,哪有只需成功不許失敗呢?
三、誤區3: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只要有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沒有分配也可以享受加計扣除。
要點解析3:《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40號),三、折舊費用,(一)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儀器設備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折舊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四、無形資產攤銷費用,(一)用于研發活動的無形資產,同時用于非研發活動的,企業應對其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攤銷費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也就是說企業自身需要建立相關的制度,并建立與制度匹配的表單記錄,用來記錄設備、儀器、無形資產的使用情況,同時企業需要根據自身的業務特點進行合理的分配。只有這樣操作,企業享受這個政策才能沒有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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