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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費用加計扣除關鍵點之特殊規定
之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了《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執行指引(1.0版)》,內容包括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概述、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的主要內容、加計扣除研發費用核算要求、研發費用加計扣除備案和申報管理等(高新技術企業)。智為銘略小編針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的關鍵事項進行解讀,供大家參考。
二、細究特殊規定,盡享稅收優惠
與以往政策相比,119號文件對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做了一些調整和完善,主要亮點包括:放寬了研發活動適用范圍,進一步擴大研發費用加計扣除范圍,簡化了研發費用的歸集和核算管理,減少審核程序等。智為銘略小編提醒,*近幾年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做了一系列新調整,盡可能享受稅收優惠的關鍵,在于準確把握其中的特殊規定。相比較而言,常規性規定多數企業都比較熟悉。
一般情況下,稅收優惠是不能疊加享受的。但是,《指引》提示了一條例外條款——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執行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若干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69號)規定,《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規定的各項稅收優惠,凡企業符合規定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因此,企業既符合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條件,又符合享受其他優惠政策條件的,可以同時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在這方面,《指引》特別做了舉例說明——企業可以疊加享受加速折舊和加計扣除政策。甲汽車制造企業2015年12月購入并投入使用一專門用于研發活動的設備,單位價值1200萬元,會計處理按8年折舊,稅法上規定的*低折舊年限為10年,不考慮殘值。甲企業對該項設備選擇縮短折舊年限的加速折舊方式,折舊年限縮短為6年,稅收上因享受加速折舊優惠可以扣除的折舊額是200萬元(1200/6=200)。若該設備6年內用途未發生變化,每年均符合加計扣除政策規定,則企業在6年內每年直接就其稅前扣除“儀器、設備折舊費”200萬元加計扣除100萬元(200×50%=100),不需比較會計、稅收折舊孰小,也不需要根據會計折舊年限的變化而調整享受加計扣除的金額,計算方法大為簡化。
企業需要注意的是,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也可加計扣除。對此,《指引》給出了三個理由:一是企業的研發活動具有一定的風險和不可預測性,既可能成功也可能失敗,政策是對研發活動予以鼓勵,并非單純強調結果;二是失敗的研發活動也并不是毫無價值的,在一般情況下的“失敗”是指沒有取得預期的結果,但可以取得其他有價值的成果;三是許多研發項目的執行是跨年度的,在研發項目執行當年,其發生的研發費用就可以享受加計扣除,不是在項目執行完成并取得*終結果以后才申請加計扣除,在享受加計扣除時實際無法預知研發成果,如強調研發成功才能加計扣除,將*大地增加企業享受優惠的成本,降低政策激勵的有效性。
通過企業反映,智為銘略很多客戶對上述特殊規定并不清楚。即便知道的,在具體加計扣除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時也比較謹慎,生怕扣除多了會引發稅務風險。對此,《指引》做了正面而系統的回應,不僅明確了如何扣除,而且告知為什么可以扣除,讓企業吃上了一顆“定心丸”。不過,失敗的研發活動所發生的研發費用可以加計扣除優惠,并不意味著與此無關的費用或者關聯度不大的費用都可以借機歸集到研發費用項下。在享受此稅收優惠時,企業依然要嚴格控制稅務風險。
同時,《指引》提示了其他允許加計扣除的特殊條款,很值得關注。一是創意設計活動發生的相關費用可以加計扣除。二是盈利企業和虧損企業都可以加計扣除。除此之外,《指引》列舉了不能享受加計扣除優惠的條款,也需要特別留意。一是負面清單行業的企業不能享受研發費用加計扣除政策。二是企業產品(服務)的常規性升級等七類一般的知識性、技術性活動支出也不能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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