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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企業必知匯算清繳新政之后篇
春節放假結束,各個企業人員研發項目備案陸續準備起來或者已經結束,為即將到來的匯算清繳做準備。智為銘略小編就匯算清繳新政的進行分析解讀,供蘇州各個企業財務負責人參考,以下內容為新政的后半部分內容。
六、繼續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
對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在新增加的崗位中,當年新招用自主就業退役士兵,與其簽訂1年以上期限勞動合同并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在3年內按實際招用人數予以定額依次扣減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業所得稅優惠。納稅年度終了,如果企業實際減免的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小于核定的減免稅總額,企業在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扣減企業所得稅。當年扣減不完的,不再結轉以后年度扣減。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民政部關于繼續實施扶持自主就業退役士兵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6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規定
熱點答疑
1、企業安置的就業人員既適用財稅〔2017〕49號文件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應當如何處理?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五條規定,如果企業的就業人員既適用本通知規定的稅收優惠政策,又適用其他扶持就業的專項稅收優惠政策,企業可選擇適用*優惠的政策,但不能重復享受。
2、享受重點群體創業就業優惠政策怎么申領《就業創業證》?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繼續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49號):“三、享受上述優惠政策的人員按以下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一)按照《就業服務與就業管理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24號)*六十三條的規定,在法定勞動年齡內,有勞動能力,有就業要求,處于無業狀態的城鎮常住人員,在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進行失業登記,申領《就業創業證》。對其中的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在其《就業創業證》上予以注明。
(二)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在校期間憑學生證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或委托所在高校就業指導中心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代為其申領《就業創業證》;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離校后直接向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按規定申領《就業創業證》。
(三)上述人員申領相關憑證后,由就業和創業地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對人員范圍、就業失業狀態、已享受政策情況進行核實,在《就業創業證》上注明“自主創業稅收政策”、“畢業年度內自主創業稅收政策”或“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字樣,同時符合自主創業和企業吸納稅收政策條件的,可同時加注;主管稅務機關在《就業創業證》上加蓋戳記,注明減免稅所屬時間。”
七、促進創業投資持續健康發展
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2、《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稅收試點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0號)
熱點答疑
1、創業投資企業有哪些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63號)*三十一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從事國家需要重點扶持和鼓勵的創業投資,可以按投資額的一定比例抵扣應納稅所得額。”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512號)*九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三十一條所稱抵扣應納稅所得額,是指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三、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創業投資企業所得稅優惠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9〕87號)*二條規定:“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2年(24個月)以上,凡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其對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四、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將國家自主創新示范區有關稅收試點政策推廣到全國范圍實施的通知》(財稅〔2015〕116號)規定:“一、關于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法人合伙人企業所得稅政策1.自2015年10月1日起,全國范圍內的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投資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滿2年(24個月)的,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對未上市中小高新技術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該法人合伙人從該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分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納稅人如何享受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
根據《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創業投資企業和天使投資個人有關稅收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38號):
(一)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以下簡稱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24個月,下同)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在股權持有滿2年的當年抵扣該公司制創業投資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二)有限合伙制創業投資企業(以下簡稱合伙創投企業)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該合伙創投企業的合伙人分別按以下方式處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2.個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對初創科技型企業投資額的70%抵扣個人合伙人從合伙創投企業分得的經營所得;當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抵扣。
(三)天使投資個人采取股權投資方式直接投資于初創科技型企業滿2年的,可以按照投資額的70%抵扣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當期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取得轉讓該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的應納稅所得額時結轉抵扣。
天使投資個人在試點地區投資多個初創科技型企業的,對其中辦理注銷清算的初創科技型企業,天使投資個人對其投資額的70%尚未抵扣完的,可自注銷清算之日起36個月內抵扣天使投資個人轉讓其他初創科技型企業股權取得的應納稅所得額。
八、增加境外所得抵免方法及層級
1、企業可以選擇按國(地區)別分別計算(即“分國(地區)不分項”),或者不按國(地區)別匯總計算(即“不分國(地區)不分項”)其來源于境外的應納稅所得額,并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四條*一款規定的稅率(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分別計算其可抵免境外所得稅稅額和抵免限額。上述方式一經選擇,5年內不得改變。
2、企業在境外取得的股息所得,在按規定計算該企業境外股息所得的可抵免所得稅額和抵免限額時,由該企業直接或者間接持有20%以上股份的外國企業,限于按照財稅〔2009〕125號文件*六條規定的持股方式確定的五層外國企業。
政策依據
1、《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政策問題的通知》(財稅〔2017〕84號)
2、《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
熱點答疑
1、“走出去”企業在境外國家享受的減免稅優惠回境內抵免時,可否視同已經繳納稅款抵扣企業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境外所得稅收抵免有關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125號)規定:“ 七、居民企業從與我國政府訂立稅收協定(或安排)的國家(地區)取得的所得,按照該國(地區)稅收法律享受了免稅或減稅待遇,且該免稅或減稅的數額按照稅收協定規定應視同已繳稅額在中國的應納稅額中抵免的,該免稅或減稅數額可作為企業實際繳納的境外所得稅額用于辦理稅收抵免。”
2、境內試點納稅人向境內單位提供的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是否可以適用免征增值稅政策?
可以。按照《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附件4*二條規定,境內的單位和個人提供的標的物在境外使用的有形動產租賃服務,免征增值稅,但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適用增值稅零稅率的除外。
九、高企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
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政策依據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4號)
熱點答疑
1、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對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有何規定?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征收企業所得稅。
國家需要重點扶持的高新技術企業,是指擁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
(一)產品(服務)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的范圍;
(二)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不低于規定比例;
(三)高新技術產品(服務)收入占企業總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四)科技人員占企業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規定比例;
(五)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條件。
2、現行高新技術企業享受企業所得稅優惠依據的政策文件有哪些?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境外所得適用稅率及稅收抵免問題的通知》(財稅[2011]47號)
《關于高新技術企業職工教育經費稅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63號)
《高新技術企業 認定管理辦法》(國科發火[2016]32號)
《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國科發火[2016]195號)
十、黨組織工作經費稅前扣除有標準
1、扣除標準:黨組織工作經費,實際支出不超過職工年度工作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2、適用范圍:國有企業(包括國有獨資、全資和國有資本**控股、相對控股企業)、集體所有制企業和非公有制企業。
3、黨組織工作經費,準予稅前扣除的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是企業已經實際發生的部分,對于賬面已經計提但未實際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不得在納稅年度內稅前扣除。
4、黨組織工作經費產生的進項稅額,不屬于不得抵扣的范圍,可以按規定抵扣進項稅額。
5、黨組織工作經費必須用于企業黨的建設,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如開展黨內學習教育,召開黨內會議,開展“兩學一做”學習教育等。
政策依據
1、《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務院國資委黨委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有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7〕38號)
2、《中共中央組織部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
熱點答疑
1、非公有制企業發生的黨組織工作經費能稅前扣除嗎?
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問題的通知》(組通字〔2014〕42號)規定:“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應當為黨組織的活動提供必要條件”規定和中辦發〔2012〕11號文件“建立并落實稅前列支制度”等要求,非公有制企業黨組織工作經費納入企業管理費列支,不超過職工年度工資薪金總額1%的部分,可以據實在企業所得稅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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