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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企業認定高新企業享受優惠政策的前五個實務問題
*近通過智為線上客服反映,有不少線上蘇州企業的申報君想了解認定高新企業享受的優惠政策,就此現象智為銘略小編整理了此篇文章供大家參考。以下為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的前五個實務問題:
政策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辦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32號)
《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印發〈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國科發火〔2016〕19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實施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年*24號)
一、企業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自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所在年度起申報享受稅收優惠,并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辦理備案手續。
【例】2018年1月20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7年12月20日,也就是說2017年度匯算清繳可以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
二、企業的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當年,在通過重新認定前,其企業所得稅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年底前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例】2016年2月20日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證書,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1月15日,到2019年1月15日高新技術企業資格期滿,在通過重新認定前2019年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按15%的稅率預繳,在2019年年底前未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四季度預繳時或年度匯算清繳時應按規定補繳相應期間的稅款。
三、對取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且享受稅收優惠的高新技術企業,稅務部門如在日常管理過程中發現其在高新技術企業認定過程中或享受優惠期間不符合《認定辦法》*十一條規定的認定條件的,應提請認定機構復核。復核后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并通知稅務機關追繳其證書有效期內自不符合認定條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稅收優惠。
【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7年4月15日,2019年8月稅務部門日常管理過程中(含稽查)發現其2018年度以后(如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不符合高新技術企業認定條件,不能直接追繳稅款和滯納金,應先提請認定機構復核,等認定機構復核確認不符合認定條件,再追繳稅款和滯納金。上例中要追繳2018年匯算清繳和2019年1-2季度預繳稅款和滯納金。
附:已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認定機構取消其高新技術企業資格:
1、在申請認定過程中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的;
2、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的;
3、未按期報告與認定條件有關重大變化情況,或累計兩年未填報年度發展情況報表的。
四、企業在獲得高新技術企業資格后,不需經過稅務機關審批,按照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5年*76號的要求備案即可,即企業享受高新技術企業優惠政策,采用的是“預繳享受年度備案”方式。
【例】高新技術企業證書注明的發證時間為2016年6月15日,如符合認定條件,2017年度企業所得稅預繳時可以按照15%預繳,年度再備案。
五、備案材料:向稅務機關提交企業所得稅優惠事項備案表、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履行備案手續。
備查材料:1、高新技術企業資格證書;
2、高新技術企業認定資料;
3、知識產權相關材料;
4、年度主要產品(服務)發揮核心支持作用的技術屬于《國家重點支持的高新技術領域》規定范圍的說明,高新技術產品(服務)及對應收入資料;
5、年度職工和科技人員情況證明材料;
6、當年和前兩個會計年度研發費用總額及占同期銷售收入比例、研發費用管理資料以及研發費用輔助賬,研發費用結構明細表(具體格式見國科發火〔2016〕195號《工作指引》附件2〕;
7、省稅務機關規定的其他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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