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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不得加計扣除材料費用何時計算扣除?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歸集范圍有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7〕40號)規定: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產品銷售與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在不同納稅年度且材料費用已計入研發費用的,可在銷售當年以對應的材料費用發生額直接沖減當年的研發費用,不足沖減的,結轉以后年度繼續沖減。
例3:20115年2月,C公司與客戶甲公司簽訂合同生產某設備。該設備某項關鍵技術需要進行研發,C公司對該研發項目進行自主研發項目立項(X項目)。假設生產周期為3年。
2016年C公司發生研發支出100萬元,其中X項目領用材料30萬元。假設全部費用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6年C公司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為100萬元,當期實際加計扣除額50萬元。
2017年C公司發生研發支出80萬元,其中X項目領用材料20萬元(研發成功并交付生產部門)。假設全部費用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7年C公司可加計扣除研發費用為80萬元,當期實際加計扣除額40萬元。
2018年10月完工并安合同約定交付給甲公司,取得設備價款1000萬元。當年發生研發支出150萬元。假設全部費用化,不考慮其他因素。2018年C公司可加計研發費用為100(150-30-20)萬元,當期實際加計扣除額5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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