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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
各設區市、縣(市)科技局(科委):
為落實科技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辦法》(以下簡稱《評價辦法》),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支持力度,科技部火炬中心近日印發了《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引(試行)》(國科火字〔2017〕144號,以下簡稱《工作指引》),現轉發給你們,并就做好我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關于評價工作機構
根據科技部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省科技廳決定委托各設區市、縣(市)科技局(科委)組成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機構,負責轄區內科技型中小企業的評價組織、形式審查、入庫企業抽查及相關異議、投訴、舉報信息核實處理等工作,并做好評價工作人員和經費的保障,不得向企業收取相關費用,不得向中介機構委托相關工作。省科技廳委托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具體做好全省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二、關于評價工作組織實施
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實行網絡化管理,評價工作在“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以下簡稱“評價工作系統”,網址:www.innofund.gov.cn)中進行。
1、企業注冊登記。評價工作機構組織轄區內的企業按照自愿和屬地的原則參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指導企業在“評價工作系統”上填寫《企業注冊登記表》和《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注冊登記承諾書》及上傳相關文檔進行注冊登記,上傳文檔須按照《工作指引》相關要求辦理。評價工作機構在“評價工作系統”上對企業注冊信息及上傳相關文檔進行形式審查,結果以郵件或短信形式通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聯系人。
2、企業自主評價及形式審查。注冊成功的企業可進行自主評價,自評結果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進入“評價工作系統”,在線填報《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及上傳相關證明文件,上傳證明文件須按照《工作指引》相關要求辦理。企業填報信息及上傳文件不得涉及國家保密信息,且對所填報信息和上傳文件的準確、真實、合法、有效性承擔有關法律責任。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對企業提交的《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表》(以下簡稱《信息表》)及相關附件材料,按照《工作指引》相關規定進行形式審查,填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審核表》,信息審核通過的,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提交至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信息審核未通過的,在“評價工作系統”通知企業補正。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采取常年受理,各評價工作機構須在每月*后一個工作日前,完成當月企業信息審核和提交。
3、企業公示及入庫。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對信息審核通過的《信息表》進行匯總,發現不符合要求的,退回評價工作機構。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匯總擬入庫企業名單,報省科技廳同意后按批次生成公示文件,在“評價工作系統”上公示10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的,賦予科技型中小企業入庫登記編號。公示有異議的,交由評價工作機構進行核實處理。
4、信息更新。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實行年度動態管理,“登記編號”從公告之日起至次年3月31日前有效。評價工作機構要加強對入庫企業的服務,及時提醒入庫企業在次年1月1日至3月31日,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主動更新《信息表》,通過評價工作機構形式審查的,評價工作機構在“評價工作系統”上提交省高新技術創業服務中心,按本通知*二條*3點予以公示,公示無異議的取得新年度入庫“登記編號”。
三、關于入庫企業監督管理
1、信息抽查。每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后,評價工作機構開展對入庫科技型中小企業信息抽查,隨機確定抽查企業名單,抽查比例不低于5%。評價工作機構應核對被抽查企業上一年度的規模、科技人員指標和研發投入指標,具體包括職工總數、科技人員數、年銷售收入、資產總額、研發費用和成本費用。評價工作機構通過評價工作系統核對《信息表》與證明材料的數據一致性。不一致且影響企業入庫達標的,評價工作機構應組織實地檢查。對抽查中發現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評價工作機構應提請省科技廳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2、信息變更。入庫企業發生信息變更的,應在三個月內通過“評價工作系統”上傳新的《營業執照》副本原件掃描件、更新《企業注冊登記表》,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不變。
3、投訴及異議處理。按照誰審核、誰監管的原則,對與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有關被投訴或有異議的企業,評價工作機構應認真核實處理,并視情況組織實地檢查。對不符合科技型中小企業條件的,評價工作機構應提請省科技廳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
4、撤銷登記編號。對《評價辦法》*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已入庫企業,評價工作機構應及時提請省科技廳撤銷其科技型中小企業登記編號,省科技廳在“評價工作系統”上進行公告。被撤銷登記編號的企業當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其中,企業因“存在嚴重弄虛作假行為,發生科研嚴重失信行為,發生重大安全、重大質量事故或有嚴重環境違法行為,被列入經營異常名錄和嚴重違法失信企業名單的”而被撤銷登記編號的,當年及*二年不得再次申報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
四、工作要求
1、加強評價工作的組織。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是貫徹落實創新驅動發展戰略、推動大眾創業萬眾創新、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精準支持的一項基礎性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視,加強統籌,精心部署,加快建立和完善評價工作體系,完善相關管理制度,確保評價工作規范有序開展。
2、全面啟動評價工作。各評價工作機構要嚴格按照《評價辦法》、《工作指引》及本通知要求,及時開展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目前,全國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系統已經正式上線運行,請各評價工作機構抓緊組織企業到“評價工作系統”上注冊、評價,及時開展形式審查和提交。2017年企業填報有關數據以2016年年末數為準(當年注冊的企業,以實際經營期作為一個會計年度計算),入庫企業需按照信息更新時間結點要求,主動更新數據信息,及時取得新年度登記編號。
3、加強對入庫企業的扶持。各地要加強政策宣傳、解讀和培訓,使廣大科技型中小企業知曉政策、用好政策,對入庫企業開展精準的政策輔導和服務,引導其及時到稅務部門辦理備案,確保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應享盡享”。要以評價工作為基礎,圍繞科技型中小企業成長不同階段的差異化需求,積*開展政策創新和試點,加強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精準扶持和分類培育。
附件:科技部火炬中心關于印發《科技型中小企業評價工作
指引(試行)的》通知
江蘇省科學技術廳
2017年11月7日
[上一個產品:關于公布2017年江蘇省認定企業技術中心名單的通知] [下一個產品:關于組織申報2024年昆山市知識產權獎勵項目通知【智為銘略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