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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歸集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
(一)加速折舊費用的歸集
企業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符合稅法規定且選擇加速折舊優惠政策的,在享受研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時,就已經進行會計處理計算的折舊、費用的部分加計扣除,但不得超過按稅法規定計算的金額。
(二)多用途對象費用的歸集
企業從事研發活動的人員和用于研發活動的儀器、設備、無形資產,同時從事或用于非研發活動的,應對其人員活動及儀器設備、無形資產使用情況做必要記錄,并將其實際發生的相關費用按實際工時占比等合理方法在研發費用和生產經營費用間分配,未分配的不得加計扣除。
(三)其他相關費用的歸集與限額計算
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進行多項研發活動的,應按照不同研發項目分別歸集可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在計算每個項目其他相關費用的限額時應當按照以下公式計算:
其他相關費用限額=《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科技部關于完善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政策的通知》(財稅〔2015〕119號)*一條*一項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中的*1項至*5項的費用之和×10%/(1-10%)。
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小于限額時,按實際發生數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當其他相關費用實際發生數大于限額時,按限額計算稅前加計扣除數額。
(四)特殊收入的扣減
企業在計算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時,應扣減已按財稅〔2015〕119號文規定歸集計入研發費用,但在當期取得的研發過程中形成的下腳料、殘次品、中間試制品等特殊收入;不足扣減的,允許加計扣除的研發費用按零計算。
企業研發活動直接形成產品或作為組成部分形成的產品對外銷售的,研發費用中對應的材料費用不得加計扣除。
(五)財政性資金的處理
企業取得作為不征稅收入處理的財政性資金用于研發活動所形成的費用或無形資產,不得計算加計扣除或攤銷。
(六)不允許加計扣除的費用
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稅主管部門規定不允許企業所得稅前扣除的費用和支出項目不得計算加計扣除。已計入無形資產但不屬于財稅〔2015〕119號文中允許加計扣除研發費用范圍的,企業攤銷時不得計算加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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